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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結婚證書的種類:正本、核證副本與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與結婚有關的官方文件不止一種,用途也各不相同。搞清楚要辦哪一種,可以省下重複申請的時間與費用。

結婚證書正本

婚禮完成後,登記官、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聯同結婚雙方與兩名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署。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在婚禮後交給結婚雙方,副本在婚姻登記處存檔。正本只有一份,交到新人手上。

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果正本遺失、損毀,或需要多一份交給不同機構,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結婚證書核證副本。申請方式是翻查香港結婚紀錄,找到紀錄後再領取核證副本。翻查費每項 140 元;核證副本每份 280 元,在領取時才收取。同一記項同時申請多於一份副本,翻查費只收一次。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如需要證明「在香港沒有結婚紀錄」(例如打算在外地結婚,而當地要求此證明),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申請時先付翻查費 140 元;如翻查後確認沒有紀錄,領取證明書時再付 680 元。如翻查後發現有結婚紀錄,則不會簽發此證明書,改為發出婚姻紀錄函件,上面會顯示先前婚姻的日期。

三者的分別

文件 用途 前提
結婚證書正本 婚禮當日交給新人 已舉行婚禮
核證副本 正本遺失、損毀或需要多份 香港有結婚紀錄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證明在香港沒有結婚紀錄 香港沒有結婚紀錄

辦理的方法

上述申請可親身或郵遞遞交。以郵遞申請時,本地申請人可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海外申請人可用銀行匯票,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以郵遞從香港以外地方申請,須另加港幣 70 元。

之後的用途

核證副本的申請方法、更正限制與費用,見結婚證書補領與更正;如要拿到海外使用,見結婚證書海外使用。保存正本可參考結婚證書套完全指南的尺寸與放法。

資料來源

查核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