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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上的資料與不可塗改規定

結婚證書不只是一張紀念品,它是載有法定資料、並且受到嚴格修改規定的文件。了解上面有甚麼、以及不能改甚麼,對日後補領或更正很重要。

由誰簽署

婚禮舉行時,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聯同結婚雙方與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這些簽署是證書有效的組成部分。

記載的婚姻狀況

結婚證書會載有婚姻狀況。一個實務要點:離婚人士再次結婚時,不可以選擇不披露自己的婚姻狀況為「離婚」。遞交通知書時所提供的資料,會用於編製擬結婚通知書、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及結婚證書。

不可塗改

結婚證書不得塗改。根據《婚姻條例》(第 181 章)第 25 條,只有已交給結婚雙方的結婚證書上的文書錯誤(clerical error)可由婚姻登記官更正;婚禮之後出現的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error of fact or substance)不在第 25 條的更正授權範圍內。條例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官重發結婚證書的權力。

換句話說,如果證書上的姓名、日期等實質資料有錯,並不能透過「更正」處理;程序上要重新預備一份正確的證書。預備結婚證書時如出現文書錯誤,不可塗改證書:婚姻監禮人須按《婚姻監禮人指南》附件 E 的式樣,在正本及副本上畫上橫跨整頁的兩條對角線、註明「註銷」字樣,並簽署確認及註明註銷的日期;註銷後的證書須連同指南附錄的確認回條(填妥一式兩份)交回辦事處,再重新預備一份證書,核對無誤後才主持有關婚禮。

常見誤解

  • 「資料寫錯可以隨時改」:第 25 條只授權更正文書錯誤;事實/實質錯誤不在該條的授權範圍內。
  • 「可以補領一份正本」:登記官沒有重發正本的權力;需要多一份時,做法是申請核證副本。
  • 「離婚不必寫出來」:再次結婚時須披露婚姻狀況為「離婚」。

之後的用途

補領與更正的程序與費用,見結婚證書補領與更正;證書種類的分別見香港結婚證書的種類。保存證書時,可參考結婚證書套完全指南與證書套保養指南。

資料來源

查核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