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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結婚註冊流程:擬結婚通知書、15 天與婚禮

在香港結婚,並不是去到現場簽個名就算,而是一段有法定步驟與時間要求的程序。這頁按入境事務處公開的資料,把流程由遞交通知書到簽發證書講一次。

先看結論

步驟 要做的事 時限
1 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婚禮前最少 15 天
2 通知書公開展示 最少 15 整天
3 取得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通知書遞交後最少 15 天
4 舉行婚禮 通知書遞交起 3 個月內

香港對結婚沒有居留要求,雙方可以是任何國籍,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 16 歲。

第一步: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的其中一方須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可以直接遞交,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遞交時要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將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的訂明費用是港幣 305 元。

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的話,要先在網上或電話預約遞交通知書。想指定某個婚禮禮堂,一般要在婚期前 3 個月那段的 14 天內預約並取得優先號碼;到場遞交通知書當日再按號碼揀選禮堂與時段。

第二步:公開展示與 15 天

登記官要在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 I 部分,直至簽發證明書或通知書的 3 個月有效期屆滿。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 15 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第三步與第四步:取得證明書、舉行婚禮

婚禮必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在香港其他地方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在場下舉行。

婚禮完成後,登記官、神職人員或監禮人,聯同結婚雙方與兩名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在婚禮後交給結婚雙方,副本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如果婚禮沒有在通知書遞交起 3 個月內舉行,通知書及相關程序即告失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幾種特別情況

  • 21 歲以下:在擬結婚當日未滿 21 歲但已滿 16 歲、且並非鰥夫或寡婦的一方,遞交通知書時須出示《婚姻條例》附表 3 指明的同意書(表格 MR 4)。
  • 離婚人士:須提交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並在婚禮前向登記官遞交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核證副本。
  • 鰥夫或寡婦: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交先前的結婚證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註冊之後:證書的用途

拿到結婚證書之後,它在法律上證明這段婚姻,日後補領核證副本、或在海外使用的加簽,都建基於這份登記紀錄。相關的做法見結婚證書的法律效力與結婚證書補領與更正。

不少新人領證後會想把證書保存好。香港結婚證書一般以 A4 為參考規格,可放入尺寸相符的證書套長期收存,我們的結婚證書套完全指南有尺寸與放法的說明。

資料來源

查核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