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人士在香港結婚:資格、文件與通知書程序
香港對結婚沒有居留要求,雙方可以是任何國籍,所以海外人士一樣可以在香港結婚。分別主要在於:如果雙方都不在香港,遞交通知書的方式與一般人不同。
資格:沒有居留要求
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 16 歲,對結婚雙方沒有居留或國籍限制。只要符合《婚姻條例》的要求,就可以在香港註冊結婚。
情況一:其中一方在香港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其中一方須親身前往指定的婚姻登記處或辦事處,並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可以透過網上或電話系統預約遞交通知書的時間。
情況二:雙方都不在香港
如雙方都居於香港以外,須先去信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索取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資料表,亦可電郵入境事務處索取。程序要點:
- 填妥並簽署的通知書表格,須由你們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 如雙方居於不同國家/地區,只需由其中一方(即發出通知的一方)在當地找認可公證人認證。
- 已認證的表格、填妥的資料表、證明文件副本,連同港幣 305 元、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銀行匯票,以空郵掛號寄交,或透過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
- 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當地銀行會另收換匯手續費(金額視乎該銀行而定);寄給政府的匯票面額須維持為淨額港幣 305 元。請勿郵寄現金。
計劃在登記處結婚的話,可在資料表上註明想舉行的日期與登記處;登記處的婚禮有配額,可多提供幾個選擇。若民政式以外的形式,則自行與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安排日期、時間與地點。
抵港後
雙方抵港後,須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會見婚姻監禮人,帶同旅行證件及先前提交的文件正本。發出通知的一方須在登記官或監禮人面前作出宣誓,確認沒有血親或姻親等婚姻障礙。
21 歲以下與離婚人士
- 21 歲以下:遞交通知書時須出示附表 3 指明的同意書(表格 MR 4);如作出同意的人不在香港,同意書須經公證人認證。
- 離婚人士:須提交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如離婚在香港以外地方辦理,可能須提供慣常居所證明或作出聲明。
- 所提交文件如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須遞交核證翻譯本。
之後的事
婚禮完成、拿到證書後,若要在海外使用,通常還要辦加簽或領事認證,見結婚證書海外使用。香港這邊的完整程序見香港結婚註冊流程,法律地位見結婚證書的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
- https:
/ /www.immd.gov.hk /eng /faq /marriage-registration.html - https:
/ /www.immd.gov.hk /eng /marriage /Registration_of_a_Marriage.html
查核日期:2026-10-16
